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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政与民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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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,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?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,有了这种工具,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,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,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。
有逾越法定范围的,人民可以起诉,监察院可以纠弹,司法院可以控诉。
宪法有疑问,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。
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,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。
——凡此种种,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。
时时出力护持,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,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,偶一松懈,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。
故宪法可成于一旦,而宪政永永无“告成”
之时。
(《〈人权与约法〉的讨论》[66])
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,只有匿名的谩骂,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。
所以“人民应享的自由究有几何?”
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。
(《〈人权与约法〉的讨论》)
我们要一个“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”
的约法,不只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。
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。
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,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,那还成“法治”
吗?其实今日所谓“党治”
,说也可怜,那里是“党治”
?只是“军人治党”
而已。
为国民党计,他们也应该觉悟宪法的必要。
(《〈人权与约法〉的讨论》)
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。
人民初参政的时期,错误总不能免的,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。
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,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。
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。
“三个臭皮匠,赛过一个诸葛亮。”
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。
(《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?》[67])
立一个根本大法,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,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,——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。
程度幼稚的民族,人民固然需要训练,政府也需要训练。
(《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?》)
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。
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。
(《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?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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